部分原住民將在115年1月5日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或改姓則可維持身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維持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如遭廢止,依法仍可再申請取得,但相關權益仍可能受到影響,建議族人儘早完成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哪些人需要特別注意?
具體來說,就是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未成年而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監護」的人。
舉例來說,你的媽媽是原住民,爸爸不是原住民,你目前「跟著爸爸姓」,但你小時候是由原住民媽媽單獨監護,就在仍然從父姓的狀況下,自小就取得了原住民身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現在規定,如果你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沒有「從原住民父母的姓」,你的原住民身分將可能在「115 年 1 月 5 日」後,被戶政事務所廢止。
※如何登記
前往鄰近的戶政事務所
1、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2、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提醒事項:
1、本人若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已取得身分的子女也會一併受到影響。
2、若族人選擇「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其子女也需同步辦理,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各地區戶政事務所或原民會業務單位(02)8995-3456 轉分機3071、3690
【懶人包】原民會簡報說明:https://reurl.cc/3byE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