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隱私、拒絕偷拍!共同維護安全友善之洽公環境
為維護廣大市民朋友、前來洽公民眾以及本所全體同仁的隱私權、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請大家共同遵守下列規範:
一、本所嚴禁之禁止事項
(一)未經同意攝錄:禁止未經他人同意,以手機、相機、針孔攝影機或其他設備偷拍、偷錄或攝錄他人。
(二)侵害隱私部位與場所:嚴禁偷拍、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或於廁所、哺(集)乳室、更衣空間等具(三)有高度隱私期待之場所從事不法偷拍或偷錄行為。
(四)非法散布與持有:禁止未經同意擅自散布、傳送、分享、下載或持有他人之私密影像。
(五)裝設非法設備:嚴禁在本所任何角落裝設、放置或使用任何設備,從事非法偷拍、竊錄或監視行為。
二、觸法之法律責任
不法偷拍、偷錄及散布私密影像等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更觸犯我國刑法,行為人必須承擔嚴厲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等)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
其他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鄭重提醒:未經同意偷拍他人性影像、散布私密影像等行為,依法可處有期徒刑及罰金,請切勿以身試法!
三、如發現疑似偷拍情形之應變措施
若您於本所洽公或活動期間,發現任何疑似偷拍、窺視或可疑設備等情事,請保持現場完整,避免自行移動相關設備,並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一)即時通報:通知本所現場服務人員或主管協助處理。
(二)報警求助:撥打 「110」 向警察機關報案,交由警方依法採證。
(三)尋求專業協助:如涉及數位性暴力或私密影像外流情事,可向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尋求協助。
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再次強調,本所對任何偷拍、偷錄、散布私密影像及侵害他人隱私之行為,採零容忍原則。一旦發現任何疑似違法情事,本所將立即通報警方依法嚴辦,絕不寬貸。讓我們一起捍衛隱私,共同營造安全、安心、友善之洽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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