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2年5月31日府民戶字第1120115377號函辦理。
二、旨案自即日起修正為「僅受理一方、雙方設籍臺東縣或在結婚登記同時辦理遷入臺東縣之民眾」。
三、如有指定結婚生效日於連續假期者,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