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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