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事,每年都要說好幾次-人籍合一
遷徙登記應依實際居住事實為準,凡自他鄉(鎮、市、區)遷入並居住滿三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如無實際居住事實卻虛報遷徙登記,無論目的為何(如為選舉、節稅等),依據《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遷徙登記,以確保戶籍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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