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未於2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保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但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因此,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且未領牌,或已投保未領牌,將不受強保法保障,故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無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https://reurl.cc/K4L91R)。
五、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聯絡承辦人(蔡政達,電話:07-3613161分機105)或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新車領牌(07-3613161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