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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宣導】取得原住民身分修正前、後法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09 15:59 承辦單位:美濃戶政事務所

    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其中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修正說明如下:

    【現 行 條 文】

    第三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 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修 正 前 條 文】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說 明】

    1、為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113 年 3 月 31 日前)。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 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 只要符合原住民身分法 第 3 條之規定者,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類別:宣導
    上版日期: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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