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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導〕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13 11:30 承辦單位:美濃戶政事務所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點、第7點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網站連結:https://gec.ey.gov.tw/Page/271032BCE08AEC41

    類別:宣導
    關鍵字:CEDAW
    上版日期:1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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